被辞退当天不结清工资怎么办

浏览:4417   发布时间: 2023年05月03日

壹点问法|自己被老板辞退还不发工资,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吗?

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 互动编辑 李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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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点免费法律咨询服务《壹点问法》,每周一将有值班律师与您准时相约! 第29期上线律师是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,周律师担任山东省清华大学校友会法律顾问,是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、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、“公共法律服务在身边”公益律师,擅长民商事领域案件,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
壹粉“321687”咨询:律师您好 老板要辞退我,而且不发工资,我有上下班打卡记录,能去劳动仲裁吗?

周雷律师回复:可以去劳动仲裁。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你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,除了上下班打卡记录,还可以找一下比如工作服,工作证,本人工作场所的照片,还可以让工友作证,另外还可以给老板录音作为证据。

您有哪些法律方面的烦恼?想要了解哪方面的法律知识?欢迎来齐鲁壹点情报站聊聊吧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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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辞退拖欠工资怎么办?这里有答案

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双方之间无法律关系,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任意解除,解除需要特定的条件和情形。劳资双方的解除条件如何?劳动关系解除中要注意哪些问题?

首先,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。

在试用期间,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况(说明解除原因):

1.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;

第二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;

情节严重的,营私舞弊并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的;

4.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,对本单位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,或者被雇主拒绝改正的;

利用欺骗、胁迫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与实际意义背道而驰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;

6.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7、医疗期满后,工人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得从事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。

(二)固定期限的雇员单位可以解除,无须事先通知;

1.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;

第二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;

情节严重的,营私舞弊并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的;

4.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,对本单位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,或者被雇主拒绝改正的;

利用欺骗、胁迫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与实际意义背道而驰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;

6.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劳资关系的解除。

劳资双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?

㈠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:

因为法律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什么限制,解除程序也没有严格规定,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,企业必须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。

2.企业必须与雇员协商终止劳动关系,并与雇员签订书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。终止原因、终止时间、工作交接、经济赔偿标准和数额、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。

3.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,应遵循平等、自愿、诚信的基本原则,避免欺诈或胁迫,否则协议无效。

㈡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:

1、企业因员工错误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,必须对员工所犯的错误承担举证责任。为此,企业应事先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合同约定,固定和保存员工违反的相关证据。

2.企业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,也应充分注意终止程序,特别是企业工会,以防止因程序不当而非法终止。

3、企业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,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,必须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。以上概念不得在企业中任意扩展,必须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公平合理的原则适用。

4、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,并符合法定程序。不然的话,违反任何条款都将是非法的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恢复劳动关系。若员工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,企业必须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。

(三)解除雇员关系:

1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员工提出退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。为此,企业必须向员工提交书面辞呈和辞职报告书,妥善保管,避免口头辞职,要求复职或因被企业辞职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。

2.如员工突然辞职或未辞职,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,企业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如发生上述情况,企业应注意收集、保存有关证据,并在第一时间提出要求或诉诸法律。

三是离职需办理哪些手续。

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,企业应办理下列手续:

安排员工与离职者交接工作;

签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,称为离职证明。

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;

4.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,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。

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协议。

举报/反馈

首先,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。

在试用期间,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况(说明解除原因):

1.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;

第二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;

情节严重的,营私舞弊并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的;

4.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,对本单位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,或者被雇主拒绝改正的;

利用欺骗、胁迫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与实际意义背道而驰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;

6.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7、医疗期满后,工人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得从事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。

(二)固定期限的雇员单位可以解除,无须事先通知;

1.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;

第二,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;

情节严重的,营私舞弊并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的;

4.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,对本单位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,或者被雇主拒绝改正的;

利用欺骗、胁迫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与实际意义背道而驰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;

6.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劳资关系的解除。

劳资双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?

㈠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:

因为法律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什么限制,解除程序也没有严格规定,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,企业必须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。

2.企业必须与雇员协商终止劳动关系,并与雇员签订书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。终止原因、终止时间、工作交接、经济赔偿标准和数额、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。

3.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,应遵循平等、自愿、诚信的基本原则,避免欺诈或胁迫,否则协议无效。

㈡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:

1、企业因员工错误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,必须对员工所犯的错误承担举证责任。为此,企业应事先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合同约定,固定和保存员工违反的相关证据。

2.企业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,也应充分注意终止程序,特别是企业工会,以防止因程序不当而非法终止。

3、企业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,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,必须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。以上概念不得在企业中任意扩展,必须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公平合理的原则适用。

4、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,并符合法定程序。不然的话,违反任何条款都将是非法的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恢复劳动关系。若员工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,企业必须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。

(三)解除雇员关系:

1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员工提出退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。为此,企业必须向员工提交书面辞呈和辞职报告书,妥善保管,避免口头辞职,要求复职或因被企业辞职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。

2.如员工突然辞职或未辞职,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,企业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如发生上述情况,企业应注意收集、保存有关证据,并在第一时间提出要求或诉诸法律。

三是离职需办理哪些手续。

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,企业应办理下列手续:

安排员工与离职者交接工作;

签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,称为离职证明。

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;

4.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,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。

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协议。

离职当天没结清工资,可以告公司,但你真要这么做吗?

01

一个朋友离职,一个月之后,终于收到了公司发给他的最后一笔工资。

钱没有多少,可是这钱等得比较辛苦。

他也就突然好奇了,难道离职了,不能够当时就把工资全部结算清楚吗,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公司统一发工资的时候,再才将离职人员的工资一并下发呢?

毕竟,自己本身就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,没必要听公司的了。

他的疑问,或许是大多数人都有的疑问。

按实际情况,员工主动提出离职,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,就应该及时付清员工的相关工资。

比如,员工在10月1号提出离职,按照30天的离职交接期,在10月30号走的那一天,企业就应该将相关的工资,发放给员工。

这是有法律依据的,按照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」第9条,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,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

02

很显然实际情况是,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这么做。

原因也很简单,为了给一两个人发放离职工资,在工资核算以及财务操作方面,会存在很多的问题。

这是非常明显的。企业如果比较大,在每个月都会有几个人、上十个人选择离职,难道每一个人离职,都要在当时就核算员工工资,进行最后工资的发放吗?

显然,这是非常低效率的一种做法。

所以企业最后一次发放员工工资,实际上还是按照以往的操作在进行,也就是,规定的什么时候发放全员工资,就一并将离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了。

这么做的好处显而易见,按照你实际上班多少天,一起核算工资,一次性操作,节省了不少时间的成本提高了效率。

对离职员工来说,也不存在任何的问题,毕竟自己劳动所得依然得到了。

就算觉得核算最终的数据和自己测算的不一样,那也可以找公司做进一步的沟通,两边把事情说清楚了,究竟是如何计算的,也就没有问题了。

03

可你要说,离职的时候,就是想公司当天就把剩余的工资全部下发。

如果不下发,就以「公司没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工资发放」为由,将公司告上仲裁庭,这可不可以呢?

显然,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,你当然可以这么做。

但做人非要这么斤斤计较吗?自己一分钱没少,双方好聚好散,难道不好吗?

非要自己去折腾,把双方关系弄得特别僵,这对自己以后的职场发展来说,并没有任何的好处。

别看世界这么大,实际上小得很。

自己所在的圈子就那么大一点,保不齐以后在什么场合下,又会和之前的同事有所关联。

因为这点小事情,导致自己被其他人所不待见,未免太得不偿失了。

举报/反馈

一个朋友离职,一个月之后,终于收到了公司发给他的最后一笔工资。

钱没有多少,可是这钱等得比较辛苦。

他也就突然好奇了,难道离职了,不能够当时就把工资全部结算清楚吗,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公司统一发工资的时候,再才将离职人员的工资一并下发呢?

毕竟,自己本身就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,没必要听公司的了。

他的疑问,或许是大多数人都有的疑问。

按实际情况,员工主动提出离职,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,就应该及时付清员工的相关工资。

比如,员工在10月1号提出离职,按照30天的离职交接期,在10月30号走的那一天,企业就应该将相关的工资,发放给员工。

这是有法律依据的,按照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」第9条,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,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

02

很显然实际情况是,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这么做。

原因也很简单,为了给一两个人发放离职工资,在工资核算以及财务操作方面,会存在很多的问题。

这是非常明显的。企业如果比较大,在每个月都会有几个人、上十个人选择离职,难道每一个人离职,都要在当时就核算员工工资,进行最后工资的发放吗?

显然,这是非常低效率的一种做法。

所以企业最后一次发放员工工资,实际上还是按照以往的操作在进行,也就是,规定的什么时候发放全员工资,就一并将离职员工工资一起发放了。

这么做的好处显而易见,按照你实际上班多少天,一起核算工资,一次性操作,节省了不少时间的成本提高了效率。

对离职员工来说,也不存在任何的问题,毕竟自己劳动所得依然得到了。

就算觉得核算最终的数据和自己测算的不一样,那也可以找公司做进一步的沟通,两边把事情说清楚了,究竟是如何计算的,也就没有问题了。

03

可你要说,离职的时候,就是想公司当天就把剩余的工资全部下发。

如果不下发,就以「公司没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工资发放」为由,将公司告上仲裁庭,这可不可以呢?

显然,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,你当然可以这么做。

但做人非要这么斤斤计较吗?自己一分钱没少,双方好聚好散,难道不好吗?

非要自己去折腾,把双方关系弄得特别僵,这对自己以后的职场发展来说,并没有任何的好处。

别看世界这么大,实际上小得很。

自己所在的圈子就那么大一点,保不齐以后在什么场合下,又会和之前的同事有所关联。

因为这点小事情,导致自己被其他人所不待见,未免太得不偿失了。